关于印发《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9日
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安居工程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顺市制定并定期更新的《贵州航空产业城重点产业企业目录》《安顺市人才分层认定目录》确定的四个层次人才。
第三条 专项人才指从市外引进到安顺市航空产业城重点产业企业工作,未在我市享受过租(购)房优惠政策,且引进前在我市无个人产权住房。
第四条 赠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由专项人才所在企业(单位)按年度集中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每年下半年经申请、审核、批复后,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所需市级财政匹配资金,经批复后一月内拨付。
第五条 实施专项人才安居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军民融合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及各县(区)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人才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可申请享受赠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以上优惠政策不可同时重复享受。
第七条 赠予人才公寓标准:
申请赠予人才公寓须持“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完成正常年度登记。同时须满足达到相应工作年限、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未享受我市购房补贴。
1.第一层次专项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3年,或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工作满5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专项人才所在企业(单位)申请市级赠予建筑面积300㎡左右精装住房。
2.第二层次专项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或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工作满8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专项人才所在企业(单位)申请市级赠予建筑面积200㎡左右精装住房。
3.第三层次专项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12年,可以通过专项人才所在企业(单位)申请市级赠予建筑面积150㎡左右精装住房。
4.赠予住房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专项人才按赠予当年市场价格补足差价。
第八条 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申请购房补贴须持“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完成正常年度登记。申请人应与企业(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一)第一层次专项人才发放100万元;第二层次专项人才发放60万元;第三层次专项人才发放最高30万元,其中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生导师、“双一流”学校博士研究生30万元,其他本层次人才20万元;第四层次专项人才发放最高10万元,其中“双一流”学校硕士研究生10万元,其他本层次人才5万元。
(二)所需资金由市与相关县(区)按2:8的比例承担,其中涉及博士研究生相关资金由市与相关县(区)按8:2比例承担。购房补贴发放按照60%、2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人才向所在企业(单位)提交申报资料,企业(单位)对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向安顺航空人才之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提供材料如下:
(一)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二)“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人才合作协议;
(四)申请购房补贴的专项人才,需提供不动产登记证书或在我市备案的购房合同;
(五)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初审。安顺航空人才之家按要求收齐申报资料后,军工企业申报资料转市委军民融合办,民营企业申报资料转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安顺航空人才之家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集人才安居工作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审核。每年定期召开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享受优惠政策方式。
第十二条 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在市级媒体和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兑现。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经人才安居工作专题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一)申请赠予人才公寓的,由市委组织部与赠予对象签订协议。协议双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所赠人才公寓产权登记至赠予对象名下,涉及办理相关权证所需税费,由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二)按照属地负责、责权利对等的原则,所需资金由市与相关县(区)按比例承担。市级承担部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市人民政府批示意见,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将所需资金下达县(区)。相关县(区)按程序落实本级应承担资金并与市级下达资金及时同步兑付。用款单位负责围绕绩效目标实施项目和使用资金,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第四章 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四条 获得人才住房赠予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能以买卖、赠予、抵押等方式对所赠予住房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享受免租人才公寓的专项人才,如申请购房补贴时,应按照租房补贴标准对应扣除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申领购房补贴所购的住房5年不得交易、变更产权人或退房,5年内需要退房、交易或变更产权人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
第十七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累计补贴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
第十八条 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专项人才所在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人才动态管理工作,对专项人才服务期内辞职、调离或其他违规、违约等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发放补贴,并由专项人才所在企业(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企业(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发放和追缴补贴资金,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企业(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安顺市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免租人才公寓或租房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航空产业企业所在县(区)参照《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的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特殊情况可通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年7月25日,印发的《贵州航空产业城专项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安市住建通〔2023〕3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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