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已经修订完成,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9日
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安顺市制定并定期更新的《安顺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安顺市人才分层认定目录》确定的四个层次人才。
第三条 申请人指从市外引进到安顺市本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未在我市享受过租(购)房优惠政策,且引进前在我市无个人产权住房的人才。
第四条 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购房(租房)补贴由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按年度集中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每年10月31日前经申请、审核、批复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市人民政府申报所需资金,经批复后一个月内拨付。
第五条 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持“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且完成正常年度登记,可申请享受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以上优惠政策不可同时重复享受。
第七条 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标准:
(一)免租人才公寓:第一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第二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第三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150平方米,第四层次人才最高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人才公寓免租5年,免租期满后可申请续租,市人才公寓管理部门视房源情况进行审核,续租期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按照所在地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
(二)赠予人才公寓:
1.第一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3年,或柔性引进工作满5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申请赠予最高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2.第二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或柔性引进工作满8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申请赠予最高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3.其他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可以赠予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4.赠予住房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由人才按赠予当年市场价格补足差价。
第八条 租房补贴发放标准:
(一)第一层次人才3000元/月;第二层次人才2000元/月;第三层次人才1500元/月;第四层次人才800元/月。符合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才,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租房补贴总额上浮10%。
(二)租房补贴按年度申请,累计最高发放5年。
(三)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第九条 购房补贴发放标准:
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
(一)第一层次人才发放10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发放6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发放最高30万元,其中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博士生导师、“双一流”学校博士研究生30万元,其他本层次人才2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发放最高10万元,其中“双一流”学校硕士研究生10万元,其他本层次人才5万元。
(二)符合重点发展产业企业人才,在以上补贴标准的基础上,购房补贴总额上浮10%。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目录需求的“双一流”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毕业生一次性发放2万元。
(三)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和市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发放按照60%、2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
(四)发放购房补贴时,应扣除已发放的租房补贴或免租人才公寓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五)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自筹资金提高补贴发放标准。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申请人向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提供材料如下:
(一)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以及发放匹配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
(三)“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录用或聘用劳动合同;
(五)申请租房补贴的,需提供租房合同;
(六)申请购房补贴的,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或在我市备案的购房合同;
(七)申请人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身份证复印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初审。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安顺市人才之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交申请,安顺市人才之家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集人才安居工作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每年定期召开人才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研究确定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及享受优惠政策方式。
第十三条 公示。符合条件的人才名单在市级媒体、部门网站和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办公地点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兑现。公示期届满无异议的,经人才安居工作专题会议审议,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兑现各项优惠政策。
(一)申请免租人才公寓的,由市人才公寓管理部门与免租对象签订协议后入住。
(二)申请赠予人才公寓的,由市委组织部与赠予对象签订协议。协议双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将所赠人才公寓产权登记至赠予对象名下,涉及办理相关权证所需税费,由人才所在单位承担。
(三)申请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的,由市财政局按照分担比例,将市级财政承担部分拨付至申请人所在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
第四章 资金来源
第十五条 本细则中所需承担的资金,用人主体是机关和无收费收入事业单位的,由市级财政承担,有收费收入的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比例承担。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在业绩考核时视同经营利润。
第五章 管理和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人才免租入住人才公寓,仅供人才本人及其家属使用,不得转借、转让、转租他人。出现入住5年期满、中止在安顺工作、本人及配偶在安顺购置住房且交房满6个月等情形之一,将收回人才公寓。获得人才住房赠予不足5年的,原则上不能以买卖、赠予、抵押等方式对所赠予住房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人才免租入住或租住人才公寓期间,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维护好住房设施设备,其物业管理、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网络等费用由引进人才本人承担。
第十八条 申领购房补贴所购的房产5年不得交易、变更产权人或退房,5年内需要退房、交易或变更产权人的,必须先退还购房补贴后方可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
第十九条 购房补贴每人只可享受一次。对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申领条件的,可分别享受,累计补贴不高于购房合同总价。同一人才涉及不同人才类别层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同一人才在安顺市范围内只能享受一次租房补贴政策,发生工作变动的,不能重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符合申请租房补贴条件,工作地在同一县(区)的,只能由一方申请;工作地不在同一县(区)的,可分别申请。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在我市服务年限为满5年,行业管理部门(用人单位)要认真做好人才动态管理工作。
(一)对本行业(单位)人才服务期内辞职、离职或其他违规、违约等情形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收回免租人才公寓或暂停发放补贴,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全额追回已发补贴资金。
(二)对本行业(单位)人才服务期内因组织调配、调离安顺市本级的,应立即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收回免租人才公寓或暂停发放补贴,已发补贴资金不予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收回免租人才公寓和追缴补贴资金,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安顺市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励补贴不重复”的原则,已发放购房补贴的按照“老人老办法”执行,不再补发,特殊情况可通过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人才安居工程可参照本细则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2月3日,印发的《安顺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试行)》(安市住建通〔2021〕146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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