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6年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质效,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意识。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整理一批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典型案件,现予公开发布。
一、镇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擅自出租物业用房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镇宁分公司擅自将其服务小区的物业用房出租,违反了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经立案调查,镇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对该公司镇宁分公司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二、紫云自治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公示物业费收取方式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紫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物业所服务小区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物业公司未按规定公示物业费收取方式、已交付房屋基本情况、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等情况,违反了《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一)物业服务人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信息;(二)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三)物业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四)建设单位已交付业主的房屋套数、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实际入住户数等涉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基本信息;(五)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授权依据、经营收入、合理成本和收益等情况;(六)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紫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线索后,经立案调查,根据《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物业服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未按相关规定公示物业费收取方式的行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三、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项目现场塔吊未按要求办理安装告知,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贵州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西秀区得宝·芳華千墅工程项目中安装塔吊时未按要求办理安装告知,未办理使用登记,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经立案调查,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参照《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对违反第二十九条的裁量标准,综合本案事实、证据、违法情节、整改成效及行政裁量原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四、紫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对紫云县某建设项目经理戴某贵履职不到位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紫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建设项目经理戴某贵在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未认真履行日常安全生产的工作职责,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紫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移交线索后,经立案调查,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注册建造师在执业活动中有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戴某贵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五、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挖掘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定安大道颢郡小区门口使用挖掘机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经立案调查,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六、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胡某擅自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胡某在关岭县产业园区某建设项目工地施工的过程中,擅自拆除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移交线索后,经立案调查,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胡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七、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安顺市平坝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大厦”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平坝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平坝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大厦”项目存在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线索后立即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存在将未经消防验收项目擅自交付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经立案调查,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八、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修剪行道树木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贵州某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平坝分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对平坝区黎阳路路边的绿化树进行非正常修剪,对树木的存活和景观形象带来了严重损害,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修剪树木断根移植。确需砍伐、修剪树木或断根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经立案调查,平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贵州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以及《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平坝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九、镇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贵州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在项目测绘中存在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贵州某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在镇宁自治县新型综合农贸市场项目测绘中存在房产面积测算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违反了《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之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经立案调查,镇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十、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关岭自治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到关岭自治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中发现关岭自治县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处置餐厨垃圾的违法行为违反《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