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的通知
西秀区、平坝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环节有关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订《安顺市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经营区域等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安顺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2.安顺市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3.安顺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安顺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4年3月15日
附件1
安顺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订《安顺市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用于指导公共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环节过程中产生生活垃圾的公共场所。
二、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职责
(一)管理责任人。景区公园、展览演出场馆、广场、交通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管理责任人职责。具体负责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做好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定期对公共场所管理人员、保洁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清运量、运输去向、检查情况等。
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设施设置
(一)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设施设置
公共场所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标识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前端分类收集设施数量、类别、容量大小等。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设施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相关规定,便于公众识别和投放。
景区公园、展览演出场馆、广场、交通站、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应至少设置2类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至少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具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且需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及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
四、分类投放与收集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前应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收集设施内。如有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应投放到设置的临时堆放点、贮存点。
(二)分类收集。收运单位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垃圾分类收运,确保各类垃圾不混装、不混运。大件垃圾及时拆分收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安全处理。
五、监督检查
中心城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对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督促解决,确保公共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2
安顺市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订《安顺市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用于指导经营区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环节过程中产生生活垃圾的经营区域。
二、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职责
(一)管理责任人。宾馆酒店、餐饮饭店、农贸市场、商铺超市等经营区域,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管理责任人职责。具体负责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做好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定期对经营区域管理人员、保洁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清运量、运输去向、检查情况等。
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设施设置
(一)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设施设置
经营区域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标识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前端分类收集设施数量、类别、容量大小等。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设施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相关规定,便于公众识别和投放。
宾馆酒店、餐饮饭店、农贸市场、商铺超市等经营区域,应至少设置2类以上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至少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具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且需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及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
1.宾馆酒店、餐饮饭店、农贸市场等: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经营情况下,适地设置3类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
2.商铺超市等:至少设置2类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至少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
四、分类投放与收集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前应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收集设施内。如有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应投放到设置的临时堆放点、贮存点。
(二)分类收集。收运单位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垃圾分类收运,确保各类垃圾不混装、不混运。大件垃圾及时拆分收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安全处理。
五、监督检查
中心城区、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定期对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督促解决,确保经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3
安顺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关于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安顺市实际,特制订《安顺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引》,用于指导公共机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环节过程中产生生活垃圾的公共机构。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及职责
(一)管理责任人。公共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管理责任人。
(二)管理责任人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内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等各环节负责人和保洁人员;做好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定期对公共机构管理人员、保洁人员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和能力;建立生活垃圾收运台账,包括但不限于生活垃圾清运量、运输去向、检查情况等。
三、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设施设置
(一)分类标准
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可回收物: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电池、家用化学品和家用过期药品等。
厨余垃圾: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其他垃圾: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二)设施设置
公共机构应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标识清晰的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设施。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前端分类收集设施数量、类别、容量大小等。生活垃圾分类前端收集设施标志应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的相关规定,便于公众识别和投放。
公共机构应至少设置2类以上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至少包括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具体结合实际情况而定。且需设置大件垃圾临时堆放点及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
1.办公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工作开展情况下,适地设置2类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
2.卫生间:设置1类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其他垃圾;
3.食堂:设置3类生活垃圾前端收集设施,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
四、分类投放与收集
(一)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投放前应按照分类标准,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对应的收集设施内。如有大件垃圾、有害垃圾应投放到设置的临时堆放点、贮存点。
(二)分类收集。收运单位应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垃圾分类收运,确保各类垃圾不混装、不混运。大件垃圾及时拆分收集,有害垃圾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范安全处理。
五、监督检查
中心城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级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研究、督促解决,确保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