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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2023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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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安顺市城镇燃气常态化“打非治违”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巩固提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成效,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梳理发布安顺市2023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第一批),望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规范行政执法,严格自律,举一反三,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晏某平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晏某平(身份证号:4****************1)

事由:晏某平在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小区施工处理地下停车库漏水作业期间,未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备,并且未对地上管线情况进行有效勘查,致施工作业时造成小区绿化带草坪内的燃气管线泄漏。2022年11月27日,安顺市经开区城市管理局接到区总值班室燃气管道泄漏的通报,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施工人员晏某平在未向相关部门报备,未得到行政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挖掘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损坏发生泄漏。

执法人员对晏某平、该小区物管、安顺市燃气公司等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按程序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晏某平违规施工导致燃气管道发生泄漏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予晏某平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对当事人晏某平在某小区违规施工导致燃气设施毁损,造成燃气泄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在日常安全监督过程中,各燃气主管部门与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的宣传,加强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沟通,做好一对一服务工作,对施工范围涉及燃气设施保护设施的,要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管道使用安全,防止发生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事故,确保居民小区燃气设施安全。

案例二:安顺市紫云自治县某燃气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紫云某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1A)

事由:燃气经营者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

2023年3月10日,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通过查看监控记录发现该公司存在对未加装电子芯片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因涉及充装环节及特种设备使用,根据职能职责,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将案件线索移交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调查,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取证,联合执法。

经调查,该公司2023年3月3日、4日、5日、6日充装记录与贵州省气瓶安全追溯平台不一致,经现场调取充装工作区监控记录查看,发现上述几日内充装站存在对未加装电子芯片的气瓶充装,也未进行充装前后记录,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限该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前追回已充装的未加装芯片气瓶。2023年3月13日,紫云自治县城市管理局与紫云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发现该公司已追回42个未加装电子芯片气瓶(其中有5个超期未检)。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紫云某燃气有限公司构成向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紫云某燃气有限公司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燃气行业充装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案例三:安顺市西秀区某燃气储配站门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安顺市某储配站某门店

事由:涉案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

2023年3月15日,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安顺市西秀区某乡政府举报,该乡镇某村某组某号房屋内存放有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储存燃气气瓶共48瓶,其中27瓶中瓶重瓶,1小瓶重瓶,20个空瓶,场所内无安装固定式燃气报警泄漏仪、防爆灯等安全条件,构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经调查取证,该行为系安顺市某储配站某门店所为。

执法人员对该店相关人员、安顺市某储配站进行调查,按程序进行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门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西秀区城市管理局给予安顺市某储配站某门店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城镇燃气领域易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安顺市某储配站某门店气瓶储存的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并应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相应的处罚。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案例四: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某燃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关岭某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X5)

事由:涉案主体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气瓶。

2023年4月12日,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开展燃气执法检查,发现关岭某燃气有限公司在关岭自治县某街道某村一民房院子里储存YSP35.5型号的液化石油气气瓶12瓶(其中有气满瓶10瓶,半瓶2瓶,共计储存有118公斤液化石油气),储存场所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也未设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未配备灭火设施,气瓶储存未按规范设置瓶库,构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对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储存场所未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面层,未设置液化石油气泄漏报警装置和未配备灭火设施,气瓶储存未按规范设置瓶库,构成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城镇燃气领域易发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本案中关岭某燃气有限公司气瓶储存的场所不具备安全条件,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并应当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相应的处罚。该案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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