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微信微博二维码
欢迎访问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今天是当前时间

安顺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   字号: [ ]  视力保护色:

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为深刻汲取近年来省内外城镇燃气事故教训,持续深入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黑窝点”“黑燃气”等燃气领域违法行为,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筛选梳理了一批安顺市城镇燃气领域打击“黑燃气”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

请各县(区)、各单位以案为鉴,引以为戒,举一反三,持续加大对瓶装燃气“黑窝点、黑气贩、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形成警示震慑效应和高压态势,全力维护我市燃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安顺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代章)                         

                       2024年11月5日



安顺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打击“黑燃气”方面)

    案例一: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打击黑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张某,

事由:2023年9月30日,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2023年9月30日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安顺市西秀区双堡镇居委会旺场关路查处张存储液化石油气瓶共计18瓶,均未设置信息化标签。所储存的液化石油气瓶主要是销售给双堡镇周边的餐馆及村民使用,且张未能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属于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当事人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张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对当事人张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依法查处,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燃气主管部门与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严厉打击“黑燃气、黑窝点”等燃气领域违法行为,确保燃气使用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打击黑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杨某,男

事由:2024年8月27日,接到线索反馈西秀区东屯乡发现有商户使用黑气,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排查发现,杨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4年8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综合检查组第十七组来黔开展三季度安全生产明察暗访工作中反馈,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有餐饮商户使用不合规液化石油气(黑气)。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对安顺市西秀区东屯乡开展液化石油气使用情况排查中发现东屯乡小方家常菜馆、阿牛香牛肉馆及东屯乡便民服务点(3处临时摊点)均存在使用不合规液化石油气(黑气)行为,现场查扣黑气瓶22个。经调查,发现杨某涉嫌售卖不合规液化石油气(黑气),存在非法经营的行为,该案已于2024年8月27日移交公安部门处理。2024年10月12日,西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移送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评析】

经调查认定,杨的违法行为构成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处理。2024年10月12日,西秀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移送西秀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过行刑衔接,进一步提升打击“黑燃气”的威慑力。

案例三:安顺市开发区xxx金属回收公司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航派出所

行政相对人:安顺市xxx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沈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W4E)

事由:2024年9月30日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西航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安顺市xxx金属回收公司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立案调查。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公安机关查明:2024年9月30日安顺市xxx金属回收公司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燃气瓶)时未如实登记,以上事实有法人沈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梅加瑞金属回收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安顺市xxx金属回收公司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废旧燃气瓶)时未如实登记,违反了《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开区城管局会同区投促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公安局、区消防大队等多部门联动,开展“黑燃气”集中整治工作,加大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空白,形成监管合力。

    案例四:普定县xx气体配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及使用不合格气瓶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普定县xx气体配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6DLJAG0X)

    事由: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居民住宅内存放大量气瓶,立案调查处理。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2023年7月5日,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日常安全检查中在普定县化处镇播仁村播仁组144号住宅内发现储存大量瓶装燃气,并在现场发现一辆车牌为贵GB3Kxxx的危化车上存放重瓶燃气。经核实,现场共存放有Y-50型号4只(重瓶),Y-15型号581只,Y-5型号68只。普定县xx气体配送有限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及使用不合格的气瓶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款之规定、《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1.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合计壹拾万元(¥100000.00)、依照《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罚款人民币三万元整(¥30000.00),合计罚款壹拾叁万元整(¥130000.00);

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黔2020043000xxP)。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燃气经营者违反燃气安全生产管理和规范管理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公司及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擅自租赁民房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安全距离不足,对周边人员、环境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瓶装液化石油气系易燃易爆物品,该储存液化石油气的非法场所不具备安全储存管理的条件及设施设备,极易发生重大燃气安全事故。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唐某无视安全责任,管理混乱,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多次因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被给予行政处罚,且该储存点存在瓶装乙炔、氧气、甲烷等可燃气体及助燃剂与瓶装液化石油气混装现象,情节严重作为有经营资质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在经营许可规定的种类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通过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达到规范行业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运行。

    案例五: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马场镇大窑村张某某无证经营燃气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张某某(身份证号:5225271974xxxxxxx)

   事由:2023年6月26日,普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在马场镇燃气检查工作中在普定县马场镇大窑村三岔路组xx号张某某家中查获Y-50型号10瓶无信息化标签的液化石油气瓶(其中有7瓶重瓶,3瓶空瓶),涉嫌经营瓶装液化石油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普定县马场镇大窑村张某某涉嫌在没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液化石油气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处罚结果: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2.没收Y-50型号10瓶无信息化标签的石油液化气瓶;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本案中,张某某无视法律法规,其行为不仅扰乱了燃气市场秩序,更对当地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损害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影响了燃气行业的健康发展。通过对该案的查处,对打击“黑燃气”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

案例六: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丰某某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紫云自治县公安局

行政相对人:某某

事由:2024年9月11日紫云县燃气工作专班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到紫云县坝羊镇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在坝羊镇新山村发现丰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某某在紫云县坝羊镇新山村戈厂组家中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瓶装液化石油气21瓶,其中10个重瓶,11个空瓶),经紫云县市场监管局查验,21只燃气瓶有20个已经超过使用年限,属于超年限使用的报废气瓶,1个在使用年限内,但瓶上并无检验标识,气瓶未加装电子二维码,属于未按规定使用的燃气瓶,经过仪器检测10个重瓶内气体为燃气。某某存在如下违法行为:非法储存具有爆炸性的危险物品(瓶装液化石油气)。

某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丰某某处十日行政拘留。

【案件评析】

由于燃气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品,某某非法储存具有爆炸性的危险物品的行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也对我市正常的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造成破坏,性质十分恶劣。本案针对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切实消除群众身边安全隐患,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七: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打击黑燃气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贵州省安顺市关岭自治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关岭xx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MA6xxxxxxx)

事由:关岭xx燃气有限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关岭xx燃气有限公司向普定县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陈某某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共计约41.25吨,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案件评析】

   本案中,关岭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坚决打击“黑窝点”、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聚焦燃气经营企业、销售场站及燃气用户端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避免无证经营燃气及使用来源不明的燃气用户端存在,从而导致燃气安全隐患的发生。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到各县区开展燃气相关工作检查 2024-11-22
  • 安顺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关于公布安顺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 典型案例的通知 2024-11-05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到经开区、黄果树旅游区调研综合执法 2024-10-31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召开城镇燃气经营和液化石油气充装工作警示教育会 2024-10-30
  • 安全用气,拒绝“黑燃气” 2024-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