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2025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燃气常态化“打非治违”和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依法落实安全责任,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将 2025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燃气经营企业违法行为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一:紫云自治县紫某某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猴场镇分公司违法转充燃气案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6日,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检查中发现,紫某某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猴场镇分公司负责人高某某在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猴场镇紫某某燃气配送站仓库中,擅自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
【法律依据】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或者将不合格的气瓶提供给用户;(二)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向罐车和气瓶充装燃气;(三)向未设置信息化标签、不具有质量安全追溯性的气瓶充装燃气;(四)向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充装燃气;(五)向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罐车充装燃气;(六)向罐车和气瓶充装不符合充装介质要求的燃气;(七)用罐车直接向气瓶充装燃气;(八)用气瓶相互转充燃气;(九)向残液量超出国家规定的气瓶充装燃气;(十)充装误差超出国家规定;(十一)购销不合格的燃气; (十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十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其他行为。”
【处理结果】
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给予紫云自治县紫某某液化石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猴场镇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执法处罚案例
案例二:安顺市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24日,当事人安顺市立某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安顺市西秀区定安大道世通山语湖小区内使用挖掘机清理建筑垃圾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安顺市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的行政处罚。
三、个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三:西秀区李某某毁损燃气设施案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4日,当事人李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蔡官镇安吉小区安吉金街路口地块地基建设项目中,安排挖掘机师傅采用挖掘机施工损坏燃气管道引起燃气泄漏。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处理结果】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安顺市西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李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10000.00)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