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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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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4112326
  • 信息分类: 法律法规
  • 发布机构:
  • 发文日期:
  • 文号:
  • 是否有效:
  •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及市委依法治市办相关通知要求,制定《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0月25日


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以下事项应当作为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制定或者修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决定在住建领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年初按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清单,并按市委依法治市办规定上报备案。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国务院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贵州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要求的程序开展工作。公开征求意见、对决策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局法律顾问出具律师审核意见书、进行内设法制机构审核,若代市政府草拟的决策事项还需提交市司法局进行法制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提交局党组进行集体决议。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按程序规定严格开展风险评估。

第六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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