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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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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000014349/2021-1919407
  •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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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名称: 安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支队及各执法大队。

   第三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对本支队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人员情况、执法程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采用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规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为本支队履行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公开公示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情况;

(二)行政执法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权限及程序;

(四)执法人员信息;

(五)处罚决定;

(六)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法律救济的种类方式;

(七)监督举报方式;

(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九)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条 公开公示的主要方式

   (一)事前公开。通过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及在支队办地点设置公示栏的方式,公开支队职责、执法权限、执法依据、人员情况、执法程序、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对及时信息内容实行动态调整。

   (二)事中公开。支队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必须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 执法过程应当直接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以直接告知行政相对人或以送达执法文书形式进行公开。

(三)事后公开。对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检查决定(结果)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条 除上述公开内容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需获取支队相关行政执法信息的,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申请方式获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执行公务时,未出示或拒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其他合法证件的;

(二)执行公务时,未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执法的内容、行政执法依据及有关理由的;

(三)对依申请要求公开且应当公开的事项拒不公开的;

(四)对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权利和义务未及时告 知或拒不告知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公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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