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园林局
第一条 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条 指导城市建成区内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工作。
第三条 参与审查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的绿地指标;指导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按照技术标准实施;指导城市古树名木技术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组织重大园林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园林信息收集工作。
第五条 组织城市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生产工作。
第六条 指导全市花卉行业生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花卉产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部门之间、县区之间、行业之间的协作与联合,推动花卉产业实现快速发展;扶持重点花卉企业,积极开拓省内外花卉市场;引进、推广花卉名、特、优新品种,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组织开发新产品,提高花卉产品质量、档次和效益。
第七条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