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部门的相关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 第711号)之规定,特编制《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本部门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本机关公开信息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范围规定,以组配分类为主、机构分类为辅,共同构成本机关公开信息分类体系。
(二)编排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和检索、查阅信息的需要设定,核心数据为索引号、信息名称、信息内容、生成日期(发文日期)、著录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文号等。(是否有效)
二、主动公开
(一) 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单位编制的《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信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本单位的网站上查阅《目录》进行查阅。主要内容包括:
1、机构概况:(1)机构职能;(2)机构领导及分工;(3)内设科室及职责;(4)局属事业单位及职责;(5)局属企业及职责。
2、便民服务:(1)工作规程,(2)办事须知。
3、政策法规:(1)法律;(2)行政法规;(3)行政规章;(4)部门规章。
4、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结果;(2)行政许可项目。
5、财政管理:(1)收费项目。
6、人事信息:(1)人事任免;(2)公告。
7、承诺事项:(1)承诺实现;(2)责任追究。
8、工作信息:(1)计划总结;(2)统计数据。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将在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公开。同时,本局还将采用以下辅助性的方式进行公开:
1、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
2、会议、文件、便民手册;
3、公告栏、电子屏幕等;
4、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本机关网上公开的信息,除不需要更新的信息以外,网上留存的期限为1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档案室查阅这类信息。
(三)公开时限
应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形成后,本机关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自即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安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地址为安顺市西秀区迎晖路(西秀区法院旁),办公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30 -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机构联系电话:0851-33222241,传真:0851-33222241,邮箱:942595620@qq.com。通信地址:安顺市西秀区迎晖路(西秀区法院旁),邮政编码:561000。
(二)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本机关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为了提高处理中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申请人能够根据《目录》事先确定所需信息的索取号的,本机关将当场答复或者立即答复予以公开。
2、审查
本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申请内容不明确和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内容明确和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本机关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本机关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是,如果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收费。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本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监督电话:0851-33282916,通信地址:安顺市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61000,接待投诉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